返回法律干货

2026年污染环境罪最新司法解释
适用要点与辩护实务

生态环境法典时代的定罪量刑标准与证据审查指南

2026-07-14
阅读时间:约 25 分钟
环境污染犯罪

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的专业解答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近 20 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多起刑事案件,已成功办理 8 个不起诉案件,业务领域涵盖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及环境污染犯罪等刑事辩护。

132-7663-3159
南京市庐山路 188 号新地中心一期 48 层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2026年是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规制的重大变革之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4号),自3月30日起施行。两部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产生了系统性、结构性影响。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和生态环境法典的规定,从入罪标准、量刑档次、证据审查、辩护要点等维度,为执法办案人员和律师提供一份系统的实务指引。

一、2026年司法解释修改的核心变化

2026年3月30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修改决定共四条,核心变化包括:

第一,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的主体和污染物范围明确化

修改后的条文将犯罪主体明确为"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既包括单位也包括自然人。同时增加了总磷、总氮、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作为入罪情形下的排放污染物种类,删除了"重点排污单位"相关表述,与生态环境法典保持衔接。

第二,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的从宽处理规则

修改后的条款将"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明确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这一修改旨在引导涉案人员主动承担责任,推动实现"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的双重目标。

第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范围扩大

将承担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纳入犯罪主体范围。同时新增"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作为入罪标准之一。为强化全链条打击,明确对提供专门用于机动车排放检测作弊的程序、工具犯罪,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处罚。

第四,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污染环境罪的竞合处理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生态环境法典对污染环境罪的系统性影响

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从前置法源、客观构成要件、犯罪主体、主观归责、出罪与从宽情形等多个维度,对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认定产生深远影响:

1. 前置法源从分散走向统一

在生态环境法典未颁布前,污染环境罪的前置法分散于30多部环境法律和100多部行政法规之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重复交叉甚至不一致之处。生态环境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按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分类规制,共5编1242条,统一了法律概念、整合了制度规范、消除了规则冲突。

例如,土壤污染防治法第87条规定,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违反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02条规定,对倾倒、丢弃工业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处10万元以上所需处置费用3倍以下罚款。在同一行为可能违反上述两个规定的情况下,处罚幅度差异巨大。生态环境法典在吸纳上述两部单行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对处罚幅度进行整合调整,消弭了规则冲突。

2. "违反国家规定"指引规范的转变

污染环境罪的罪状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生态环境法典第1071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得污染环境罪认定的规范起点转向生态环境法典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规范性质与约束力强度,生态环境法典中的实体规定可分为三类:抽象性规范属于原则性、纲领性规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刑事违法性的依据;鼓励性规范未为相关主体设定强制性义务,未落实不构成前置违法条件;强制性规范(包含"禁止""不得""应当"等内容表述)才是认定刑事违法性的依据。

三、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与量刑档次

根据2023年司法解释(经2026年修改),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标准和量刑档次如下:

(一)"严重污染环境"(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 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二年内曾因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实行排放总量控制的大气污染物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此类行为的;
  •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国家规定自动监测的污染物的;
  •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情节严重"(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造成生态功能退化或者野生生物资源严重破坏的;
  •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 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 致使永久基本农田、公益林地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 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三人以上轻伤的。

(三)"情节特别严重"(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使设区的市级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 造成自然保护地主要保护的生态系统严重退化,或者主要保护的自然景观损毁的;
  • 致使永久基本农田五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 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严重疾病,或者一人以上严重残疾、死亡的。

四、实务难点:因果关系认定与鉴定意见审查

污染环境罪定罪要求排污行为与生态损害结果具备排他性因果关系。2026年环境司法鉴定规范明确,若场地存在多年历史遗留污染、多家企业叠加排污、第三方私自偷排,鉴定机构必须出具污染物溯源模型,区分各污染源损害贡献率,无法溯源则不能将全部生态损害归责于单一当事人。

1. 因果关系质证的四层框架

  • 第一层:调取场地历史环评、过往环保处罚记录。证实涉案区域存在数十年遗留工业污染,污染基数早于当事人生产经营周期。
  • 第二层:收集周边同类企业排污监测、勘验记录。证明多家企业同步排放同类污染物,存在多重污染源叠加。
  • 第三层:要求鉴定机构补充污染物溯源、迁移扩散实验数据。无溯源模型则鉴定意见因果关系结论存疑,不能采信。
  • 第四层:核对生态修复费用核算明细。剔除未实际开展治理、重复计算、扩大治理范围的虚高修复金额,合理缩减赔偿与罚金基数。

2. 危险废物鉴别的技术性证据审查

  • 采样程序审查: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最小采样份样数为5个,超标份样数≥2个即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危险特性。辩护律师应当审查采样数量、采样方法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 危险废物类别归属审查:石油溶剂等污染物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危险废物无唯一性对应关系,鉴定意见仅通过检测单一指标即作出危险废物类别认定,依据可能不足。
  • 鉴定人出庭质证:对于专业性强的危险废物鉴别问题,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危险废物类别归属、鉴别方法等专业问题发表意见。

五、实战案例:杨某污染环境案——中介角色的精准辩护与量刑突破

以下案例是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跨区域非法处置大宗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涉案固体废物数量巨大,其他同案犯已被判处实刑。通过精准定位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综合运用多种量刑情节,最终在"情节严重"法定刑档下争取到缓刑,实现了辩护的最佳目标。

1.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苏州某公司承接某公司固化飞灰(HW18类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后,通过多层中介寻找非法处置渠道。被告人杨某介绍参与,其明知飞灰系危险废物,仍协助联系褚某(已判刑)等人。被告人伪造某水泥厂公章签订虚假处置合同,以极低价格(550元/吨)承揽,后将4693.32吨飞灰非法转运,破坏螯合结构后倾倒填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杨某在本案中作为中介,起承上启下联通上下游的关键作用,个人获利17万余元。案发后,杨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2. 辩护策略

  • 策略一:精准定位,力主从犯。全面梳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客观证据,清晰勾勒杨某仅负责信息传递、牵线搭桥的行为轨迹,论证其未参与合同签订、运输组织、倾倒实施等核心环节,获利性质为"信息费"而非"处置费"。
  • 策略二:夯实情节,全面求轻。强调杨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依法构成自首;到案后即表示认罪认罚;在案发初期及庭审阶段分两次全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7万元。
  • 策略三:辨析主观,降低恶性。结合同案犯供述,主张杨某作为中介,对危险废物的具体毒性和环境危害的认知程度有限,主观恶性相对小于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
  • 策略四:缓刑论证,回归社会。综合杨某系初犯、偶犯,具备固定的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 案件结果

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方关于从犯、自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的核心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这一结果成功地将3-7年的法定量刑,酌减到2年,并争取到了缓刑。

4. 实务启示

  • 证据精细化运用是关键。在共同犯罪中,必须通过客观证据精确还原当事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行为、作用及获利情况,这是区分主从犯、进行有效量刑辩护的基础。
  • 量刑情节的"组合拳"效应。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需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持续推动、逐一落实,形成从宽处罚的合力。
  • 禁止令的适用值得关注。判决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精准打击了环保中介领域的违法灰色链条。

六、辩护要点与从宽情节适用

1. 证据审查要点

  • 排污行为证据:审查排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数量等事实是否清楚
  • 污染物性质证据:审查危险废物的鉴别程序、检测方法、类别认定是否符合技术规范
  • 因果关系证据:审查排污行为与生态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
  • 损害结果证据:审查生态修复费用、公私财产损失的核算依据是否合法有据

2. 从宽情节适用

2026年司法解释修改后,"行为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被明确为可以从宽处罚的酌定情形。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主动承担生态修复责任,争取从宽处理。结合前述杨某案的辩护经验,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是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关键筹码。

结语

2026年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和司法解释的修改,标志着我国环境污染犯罪司法规制进入法典化时代。对于执法办案人员而言,需要准确把握新法新规的适用要点;对于辩护律师而言,需要深入研究因果关系认定、危险废物鉴别、鉴定意见审查等实务难点,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有效的辩护。

污染环境罪案件的辩护,既要关注定罪问题,也要关注量刑问题;既要关注实体问题,也要关注证据问题。只有全面、深入地把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才能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作者简介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17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已成功办理8个不起诉案件。业务领域涵盖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及环境污染犯罪等刑事辩护。

132-7663-3159
308687432@qq.com
南京市庐山路 188 号新地中心一期 48 层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

以上文章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如您遇到具体法律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建议。

苏ICP备202603631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