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今年3月份,两高出了个修改决定,法释〔2026〕4号,针对的是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那个司法解释。同一时间《生态环境法典》也通过了。条文动了不少地方。
但真正让办案人员头疼的从来不是条文本身,而是条文落地之后的那些灰色地带。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肖乐律师最近集中办理的涉环境污染的案子,翻了不少卷宗、跑了鉴定机构、跟公诉人反复拉锯,把实务中争议最大的五个问题捋了一遍。不是教科书式的理论分析,就是实操层面怎么认定的问题,供同行参考。
焦点一:第三方运维的人改了监测数据,到底构不构成犯罪
法释〔2026〕4号第一条第七项有个很关键的改动——把犯罪主体从"重点排污单位"换成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的人员","重点排污单位"这几个字直接删掉了。
为什么改?因为实务中大量环保设施是第三方公司运维的。操作人员根本不是企业自己的员工,但你让他改数据他也改了。以前碰到这种情况,辩护律师一打一个准:我当事人不是"重点排污单位的人员",主体不适格。
现在这个口子堵上了。
口子是堵上了。但实务中还有两个细节挺麻烦的,得讲清楚:
排污许可名录怎么查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不是一个笼统概念,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是有名单的。如果涉案单位压根不在名录上,其运维人员就不满足本罪的主体要件。这一道门槛是硬性的,辩护时必须先查。
主观故意怎么认定
有些案子里,企业老板跟运维人员说"把数据调一调",运维人员可能以为是正常校准。设备维护记录、故障报修单、培训签到表这些东西,都能用来还原当时的真实状态。行为人如果确实不知道调整参数会导致数据失真,那就缺乏篡改、伪造的主观故意。
竞合问题也得注意
第十一条第二款,篡改监测数据要是同时够得上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哪个判得重就按哪个来。有时候改改软件参数,设备本身没动,往计算机罪那边靠,量刑可能反而更狠。这笔账辩护人得自己算。
焦点二:花了钱修复环境,就一定能从宽?
修改后的第六条把"认罪认罚"这个前置条件拿掉了。"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现在是一个独立的酌定从宽情节。
这条改动啥意思?说白了,认罪不认罪是一码事,修不修环境是另一码事。当事人就算一直喊冤、做无罪辩解,只要他确实掏了钱、动了手去修复,量刑时法官就得考虑从宽。
肖乐律师碰到过一种情况:当事人案发后第三天就找了有资质的机构出修复方案、进场施工,但因为地质条件复杂,修了三个月还没达标。这种算不算"积极"?他认为算。"积极"看的是态度和行为,不是结果——委托方案、进场施工、配合验收,该做的都做了,只是技术原因没修完,这跟"消极不修"完全是两码事。
另一个很容易被忽略的维度是修复时机。侦查阶段启动修复和庭审阶段才启动,在从宽幅度上差别非常明显。建议是:如果决定走修复路线,越早越好。第一时间行动,在检察官心里的分量完全不一样。
还有一个现实问题:不少基层办案机关对修复从宽用得很保守。因为条文写的是"可以"从宽,不是"应当"从宽,给了裁量空间。怎么破?证据链必须过硬——修复方案、施工记录、验收报告、主管部门书面认可,这四样缺一不可。光交一笔保证金拿张收据,不够。
焦点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扩围之后,环境中介怎么办
修改后的第十条把犯罪主体从环评、环境监测机构,扩展到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这些领域。同时加了一条新的入罪标准:"一年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数量较大且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
对辩护人来说,这条修改有两个点必须盯住:
"虚假"和"技术误差"的边界
做环境监测、土壤调查的都懂,数据偏差这玩意儿躲不掉。结果跟实际对不上,不等于就是假的。辩护时一条条查:资质全吗?采样按规范走了吗?偏差超出方法允许的误差范围没?流程没问题、只是方法本身有局限,那是技术问题,不能往虚假上靠。
违法所得怎么算
入罪门槛看的是违法所得,30万、10万,关键是怎么认定。实务中一份报告可能部分真、部分假,不能把整份报告的钱全算违法所得。辩护时得让司法机关一项项分,合法的归合法,违法的归违法。
第十条第四款还加了个新东西:专门给机动车排放检测搞作弊程序、工具的,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定罪。这条跟虚假证明文件罪一起,两边堵。但辩护时要分清:是专门用来作弊的工具,还是有正经用途的软件被人拿去干坏事?后者的话,软件开发的人不该被追责。
焦点四:污染源叠在一起,因果关系怎么认定
这大概是污染环境罪辩护里最费脑子的部分了。
案子哪有这么简单的。不是某个厂偷排点脏水就完事。涉案那块地,可能好几家厂一起排,可能几十年前就有人埋了雷,还可能半路杀出个第三方偷偷倒过废料。2026年的司法鉴定规范写得明白:多源头污染的,必须做溯源模型,各家贡献率单独算。
肖乐律师办这类案子,一般从三个地方找突破口:
往回查
涉案场地过去5到10年的环评报告、监测数据、处罚记录,全调出来。污染是不是当事人建厂之前就有的?他办过一个案子,鉴定说当事人排污导致土壤镉超标3倍,翻出十年前数据一看,建厂前镉就快贴着限值了——大部分是历史遗留,不能让当事人一个人背。
往旁边查
周边有没有排同样东西的厂?把它们的排污信息和处罚记录翻出来。费时是费时,但一旦确认不止一个污染源,溯源和贡献率就必须做,没得商量。
查鉴定本身
同位素示踪呢?特征因子比对做了没?迁移扩散模型有没有?鉴定机构要是什么都拿不出来,因果关系凭啥成立?2026年新规之后,溯源分析不到位的鉴定意见,法院不该认。
焦点五:自动监测和人工监测数据打架了,信谁的
自动监测数据24小时不停地采,看着挺全面。问题是设备会漂移、会出故障、也可能被动过手脚。人工采样呢?就采那一瞬间的数据。采样规范、送检链条完整的话,证明力是强——可它只能说明那一刻的情况,能不能推导出长期排污状态?这是个问号。
两类数据打架的时候,处理方式就一个:两边的证据瑕疵都得挖。
自动监测那边:查设备运维记录、检定证书,看争议时段设备有没有出过告警或故障。人工采样那边就盯程序:采样有没有全程录像?点位怎么定的?样品从采到送检中间交接了几手?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这个数据的证明力就得打折扣。
两种数据打架的情况太常见了。自动监测说一直超标,人工采样那次却达标——这时候可以揪住自动设备说事:运维记录查了吗?检定证书看了吗?那段时间设备有没有告警?有没有可能是漂移或故障?合理怀疑排除不了,就不能只信一边。反过来的情况也有:人工采样某一次超标,但自动数据长期正常。瞬时值能代表常态吗?这个论证空间是有的。
碰到两类数据矛盾特别大的案子,有一招很多人没用过: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监测数据本身的可靠性发表专业意见。效果怎么样?在证据争议大的案子里,非常好用。
延伸:修复费用和罚金刑能不能折抵
这个问题吧,司法解释没写明白,但办过案子的人都知道会碰到。
你想想这个场景:当事人花了50万做生态修复,法院还要判罚金。修环境的钱交了,罚金再交50万,实际掏出去就是100万。从法理上讲,生态修复是恢复性的责任,罚金是惩罚性的刑罚,两码事。但从当事人口袋里的钱来看,确实是一笔接一笔往外掏。
肖乐律师的看法是:已经花出去的大额修复费用,法官在裁量罚金的时候应该考虑进去。法释〔2026〕4号写的"修复从宽",其实给这种折抵开了个口子。辩护人要做的事情很具体——合同、发票、验收报告,全部整理好,量刑建议阶段就拿出来跟检察官谈。
再说说企业合规整改。最高检推出的企业合规不起诉,污染环境罪案件里已经用得不少了。但有个前提:整改得是真整改。制度文件有了吗?治污设备升级了吗?第三方审计过了吗?后续监测达标了吗?这些都是实打实的东西,纸面文章糊弄不过去。
结语
写了这么多,不是给谁开脱。污染环境罪这几年打击力度一直在加码,这点没什么好争议的。但力度再大,也不能拿个案公正去换。每一个争议焦点背后都是实打实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辩护该做的事情,就是让刑事责任跟当事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实际危害对得上号。
办理环境刑事案件最深的一个体会就是:细节定成败。
作者简介
肖乐|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