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核心摘要: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故意犯罪,要求"明知违反国家规定"仍发放贷款,贷款经理审核不细致属于过失而非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严格法定门槛,仅指全国人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银行内部操作细则和部门规章不属于"国家规定"。需区分"没做"(完全未调查、明知造假仍放行,可能构罪)与"做得不够"(做了调查但未识别伪造资料,属工作瑕疵),贷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借款人和中介的欺诈行为而非审核行为。2024年金融监管总局尽职免责通知确立"按内部标准流程操作完全免责"原则。
近日,多地频发贷款中介勾结借款人伪造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央视《焦点访谈》曾对此类金融黑灰产进行专题报道,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也多次发文要求整治信贷违规行为。中国经济时报在2026年6月的报道中明确指出,中小银行"贷前调查极易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科技赋能不足。贷款被骗后,银行遭受重大损失,公众追问:贷款经理审核时没有识别出虚假资料,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需从多个角度分析。
一、社会争议:审核不细致是否等于犯罪
在贷款诈骗案件中,银行损失往往数额巨大,社会公众和部分办案机关倾向于认为,贷款经理作为专业人员,未能识别虚假资料就是"把关不严",应当追责。从受害银行的角度看,贷款经理是贷前调查的直接责任人,损失与其审核行为存在事实上的关联。
但另一方面,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看法。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违反国家规定"仍发放贷款。如果贷款经理只是审核不够细致,并未明知资料有假而故意放行,其主观状态属于过失而非故意。过失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这一点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已基本形成共识。
二、"违反国家规定"有严格法定门槛
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首先要判断贷款经理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国家规定"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金融监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尚存争议,而各类指引、通知、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银行自行制定的业务规程和内部制度,均不属于"国家规定"。
实践中,多数所谓"审核不细致"的案件,贷款经理违反的恰恰是银行内部的调查操作细则,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如果仅违反内部制度,就不满足"违反国家规定"这一构成要件。
三、"没做"与"做得不够"性质不同
司法认定中,需要区分两种情况:
一种是贷款经理完全没有履行调查义务,如未与借款人见面就编造调查报告、明知不符合条件仍签字通过、收受好处后故意放行等。这类行为主观上具有放任甚至积极追求违规发放的故意,确实可能构成犯罪。
另一种是贷款经理做了一定调查工作,只是深度和细致程度不够,如与借款人面谈但未能识别虚假收入证明、查阅了资料但未发现部分材料系伪造等。这类行为本质上是工作瑕疵,属于内部纪律处分范畴。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确立的是调查的程序和范围,并未要求贷款经理对每一份资料的真实性做出绝对准确的判断。法律要求的是"履行调查义务",而非"保证调查结果绝对正确"。
四、因果关系之争
在因果关系层面,争议同样存在。有观点认为,贷款经理的审核行为与银行损失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关联,若其认真审核,可能避免损失发生。
但也有观点指出,贷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是借款人和贷款中介的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欺诈行为,即使贷款经理审核再不细致,也不会发生贷款被骗的结果。审核不细致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原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此被切断。
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肖乐律师分析认为,当前贷款中介伪造资料的技术已经非常成熟,虚假流水、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房产信息等在形式上完全可以以假乱真,要求基层贷款经理具备专业鉴定能力既不现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监管新规的信号
2024年8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明确了七种应当免责和四种可以减责免责的情形,确立了"非主观轻微过失未造成大损失可免责""按内部标准流程操作完全免责"的原则。该通知虽然针对普惠信贷领域,但其确立的尽职免责原则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认定具有参考价值。
六、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
在金融黑灰产日益猖獗的背景下,严厉打击贷款诈骗等犯罪行为确有必要。但与此同时,也需严格把握犯罪构成要件,区分故意犯罪与工作过失、区分刑事追诉与内部处分,避免将行业性风控不足的责任转嫁给基层员工。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设立目的,是惩治那些明知违规仍故意发放贷款的人。对于因制度缺陷、科技赋能不足而未能识别精心伪造资料的基层贷款经理,是否应当以刑事犯罪论处,仍需在个案中审慎判断。
关于肖乐律师
我是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专注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控告与辩护。在金融犯罪、经济犯罪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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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乐律师】
肖乐律师,南京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2210536464,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核心主办律师。熟悉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办案逻辑与证据审查标准,兼具公安专业知识与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技术背景,擅长电子数据、鉴定类证据的质证与辩护突破。专注刑事案件,主打快速会见、全案证据梳理、法律文书出具、羁押必要性审查、取保候审申请、不起诉专项辩护,深耕经济类、网络类、涉企类、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擅长辨析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边界,重点围绕案件定性、证据瑕疵开展辩护,多起案件实现侦查取保、审查起诉不起诉、重罪改轻罪、大幅降量刑结果。同时提供企业刑事合规、刑事控告、刑民交叉风险处置服务,办案注重证据导向,务实理性,重视案件全流程细节把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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