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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下涉贷犯罪的
罪名边界与电子证据审查

2026年刑事辩护实务前沿研究

2026-06-23
阅读时间:约 35 分钟
金融犯罪

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的专业解答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近 20 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金融犯罪案件,在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电子证据审查与质证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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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庐山路 188 号新地中心一期 48 层

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2026年是中国金融犯罪治理的分水岭之年。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部署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标志着围剿战全面提档升级。国家层面已正式部署为期三年的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这意味着金融犯罪的打击不再是运动式清查,而是制度化、长效化的治理体系。

这一格局变革对刑事辩护律师提出了全新的专业要求。过去处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人的工作重心主要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层面;而在2026年的治理格局下,辩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维度的能力:理解金融监管政策的演变逻辑、穿透银行信贷系统底层数据的技术审查能力、以及在"行刑衔接"框架下精准把握罪与非罪边界的理论功底。

本文试图从刑事辩护实务经验出发,结合2026年最新监管动态和司法判例,系统梳理涉贷犯罪辩护中最核心的三个前沿问题:罪名边界的精确划分、共同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困境、以及电子证据审查的方法论革新。

一、2026年金融犯罪治理格局的深层变革

2026年4月2日,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部署新一轮金融领域"黑灰产"违法犯罪集群打击工作,标志着继2025年为期六个月的专项打击之后,围剿战全面提档升级。2026年6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丁向群在陆家嘴论坛上明确表态:"在'管合法、更管非法'上下功夫,以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总体战为抓手,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强化全链条系统治理"。

与此同时,202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央行联合发布),将彻底重构贷款中介行业的合规边界。所有利息、服务费、担保费必须合并折算年化利率并书面明示,"低息引流、高费变现"的盈利模式在法律层面被判了死刑。这一规定不仅影响行政监管层面,更将深刻改变涉贷刑事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和"欺诈手段"的认定逻辑——当合规边界被重新划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也随之发生位移。

二、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2026年司法实践中的边界再划定

(一)两罪区分的永恒命题与2026年新变化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与骗取贷款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界分,是金融犯罪辩护中最经典也最具争议的命题。两罪在客观行为上高度重合——都涉及向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获取贷款;唯一的分界线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这一区分直接关系到量刑档次的天壤之别: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法定最高刑期仅为七年有期徒刑。

2026年,检察机关进一步细化了两罪的区分标准。从最新司法实践来看,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已形成七类推定情形:明知无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的;获取资金后逃匿的;肆意挥霍贷款的;资金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的;抽逃转移资产隐匿财产的;销毁账目制造假破产的;借新还旧恶意逃废债的。这七类推定情形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可通过完整的客观书证予以推翻——这正是辩护的核心突破口。

但2026年的新变化在于:随着金融黑灰产打击的深入,实务中出现了一种值得警惕的倾向——部分办案机关仅凭贷款到期未还款的结果,就直接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将经营瑕疵类信贷违规一律上升为贷款诈骗。这种"客观归罪"的思维,忽略了市场下行、经济周期波动、行业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还款的正当抗辩事由。

(二)"非法占有目的"的反向证否:一个被低估的辩护空间

在笔者办理的多起涉金融犯罪案件中,否定"非法占有目的"始终是无罪辩护或罪名变更的核心策略。结合2026年最新的司法裁判口径,反向证否"非法占有目的"应围绕以下六个维度展开:

  • 贷款具备真实经营用途。如果行为人拥有实际的厂房、设备、上下游供货渠道,贷款资金确实投入了生产经营,即便最终因市场原因无法归还,也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关键在于区分"经营失败"与"根本无经营意愿"。
  • 资金流向可追溯。如果贷款资金90%以上用于原材料采购、员工薪酬、项目扩建等经营支出,无个人挥霍、偿还私人赌债、转移隐匿资产的行为,则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基础极为薄弱。
  • 持续的还款意愿与行为。逾期后持续主动对接银行协商展期、分期还款、追加抵押担保,无更换联系方式、失联跑路行为——这些客观行为是最有力的主观否定证据。
  • 欺骗手段的程度区分。仅适度美化财务流水,与伪造核心产权证明、虚构完整项目,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根本差异。前者属于信贷业务中的常见瑕疵,后者才可能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欺诈。
  • 案发前的主动止损行为。持续按期偿还本息、主动处置自有资产弥补银行损失的行为,直接否定了"永久占有"的主观意图。
  • 不存在逃避返还的积极行为。无抽逃资金、销毁财务账簿、虚假破产等行为的,不应被推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2026年实务中的新争议:银行过错对定罪的影响

2026年司法实践中,一个日益突出的争议问题是:当银行自身存在明显审查过错时,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银行放款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切断?

2026年6月,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案件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该案中,13名银行员工长期默许"借户顶名、垒大户"的违规放贷模式,不做任何实地贷前调查,仅凭纸面材料批量放款,最终形成数亿元不良资产。在这一案件中,银行员工的审查失职达到了系统性、全流程的程度——从贷前调查到贷后管理,整个审贷流程形同虚设。

这引发了一个深层的辩护问题:当银行工作人员明知材料虚假仍然放行,甚至主动配合中介完成贷款审批时,贷款诈骗罪的既遂逻辑是否还能成立?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使银行"产生认识错误"并基于该错误发放贷款。如果银行工作人员根本没有产生认识错误——即其明知材料虚假仍放贷——那么欺骗行为与放贷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切断。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的原则至今仍然有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不能仅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银行存在重大过错的案件中,这一原则的适用空间更大——银行都没有核实的信息,不能要求行为人"明知"该信息为虚假而仍以此骗取贷款。

三、共同犯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困境与辩护路径

(一)"明示协议"并非必要条件——2026年的认定趋势

在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控辩双方最激烈的交锋点。2026年的司法实践呈现出一个明显趋势:法院越来越倾向于通过间接证据和客观行为来推定"明知",而非依赖口供或直接证据。

这意味着,即使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之间没有书面协议或明确的共谋记录,以下行为模式也可能被认定为"默示配合"构成共同故意:银行员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但仍然通过审批;短期内多次为同一中介推荐的客户"开绿灯"形成规律性模式;银行员工与中介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银行员工主动提示中介风控薄弱环节或审批漏洞。

这种认定趋势对辩护人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传统的"当事人否认明知"的辩护策略已经不够——辩护人必须从客观证据出发,精确拆解"明知"与"应知"、"故意"与"过失"之间的界限。

(二)"应当知道"与"确实知道":刑事定罪的关键分界线

笔者在实务中发现,许多涉贷共同犯罪案件的指控逻辑存在一个根本性的混淆:将"应当知道"(过失标准)等同于"确实知道"(故意标准)。

"应当知道"是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一个合格的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充分审查,未能发现明显瑕疵属于失职。但刑事犯罪的故意认定要求更高的证明标准——必须证明行为人"确实知道"骗贷事实的存在,而非仅仅"应当知道"存在违规风险。

这一区分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尤为重要。随着银行AI风控系统的普及,许多贷款审批流程中已经嵌入了自动化审核机制。当银行员工在系统提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通过了审批,这究竟是"明知虚假材料而故意放行",还是"在系统不确定提示下做出了错误的专业判断"?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

(三)"部分共同犯罪"理论:精确剥离涉案金额的最有力武器

这是笔者在涉贷共同犯罪辩护中最为核心的方法论,也是笔者认为在业内具有独创性价值的辩护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一旦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就需要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也越来越被修正。"部分共同犯罪"理论的核心要义是: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个参与者都参与了犯罪的全部环节,各参与人仅对其实际参与的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在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典型结构中:贷款中介可能参与了从获客、材料组织、身份包装到与银行对接的全流程,可能需要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银行员工可能仅在审批环节"配合"了其中5笔贷款,其他15笔是其他员工审批的,仅应对其参与的5笔负责;背债人仅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在1笔贷款中签字,仅应对其实际参与的那1笔负责。

在笔者的不起诉成功案例中,有多起就是通过精确剥离涉案金额实现的辩护效果。操作路径是:申请调取银行信贷系统的完整操作日志,证明哪些贷款是当事人审批的、哪些不是;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区分当事人实际参与沟通的业务与未参与的"挂名"业务;统计当事人实际经手金额与被指控金额的差异;形成精确的金额剥离报告,作为辩护意见附件提交。

(四)"内外勾结型"案件的罪名认定:改变定性即改变命运

当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帮助贷款申请人获取贷款时,案件的罪名认定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5号《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无身份者与有身份者共同实施利用职务便利的侵财行为,以有身份者的罪名定罪。这意味着,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外部人员(贷款中介或借款人)可能与银行工作人员以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而非贷款诈骗罪。

这一规则在2026年7月2日公布的重庆农商行原副行长舒静案中得到了经典诠释。舒静利用职务便利,以朋友名义向本行申请470万元贷款,授意下属违规审批放款,资金经多轮转账后400万元被其用于入股小贷公司。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形式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犯罪构成,但全部行为是在挪用公款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应以处刑更重的挪用公款罪整体评价。

对辩护人而言,这类"内外勾结"案件恰恰提供了改变罪名定性的空间——贷款诈骗罪的法定刑远高于职务侵占罪,改变罪名定性可直接降低量刑档位。关键在于论证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已超出"审查过失"的范畴,进入了"利用职务便利"的层面。

四、电子证据审查:金融犯罪辩护的技术前沿

(一)2026年金融犯罪案件电子证据的新特征

随着银行业务全面数字化,2026年的金融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已经成为最核心的证据类型。但与传统的毒品犯罪、暴力犯罪不同,金融犯罪案件的电子证据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 数据体量巨大且高度结构化。一起涉贷犯罪案件可能涉及数千笔银行交易记录、数万条微信聊天消息、数百GB的信贷系统操作日志。这些数据不是简单的文字信息,而是包含时间戳、IP地址、操作流水号、审批链路等结构化元数据的复合信息体。
  • 取证链条复杂且容易断裂。电子数据的提取涉及银行核心系统、第三方支付平台、手机终端、云端存储等多个节点,任何一个节点的取证程序不规范,都可能导致整条证据链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 鉴定意见的专业门槛极高。电子数据的鉴定涉及哈希值校验、数据恢复、时间线重建等技术手段,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行业标准,往往成为庭审质证的关键战场。

(二)电子证据审查的四个核心突破口

结合笔者办理多起涉金融犯罪案件的经验,电子证据审查应重点关注以下四个维度:

  • 取证主体的合法性审查。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由具备资质的侦查人员完成?是否存在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取证的情况?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已有多起因取证主体不适格导致电子证据被排除的案例。
  • 取证程序的规范性审查。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保持了证据的完整性(Hash值校验)?是否存在"先取证后立案"的程序倒置?原始载体是否完整保存?
  •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审查。电子数据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鉴定方法是否采用行业公认的技术标准?鉴定结论是否明确,还是仅为"倾向性意见"?
  • 数据完整性与因果关系的审查。在涉贷犯罪中,银行信贷系统的操作日志是还原审批全流程的关键证据。但这些日志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的可能?操作日志中的审批记录与实际放款时间是否吻合?

(三)AI风控时代的电子证据新挑战

2026年,各大银行纷纷上线AI智能风控引擎,虚假流水、虚构收入、伪造经营证明的识别能力大幅提升。但AI风控系统的引入,也带来了全新的辩护议题。

第一个议题是:AI风控系统的"风险提示"是否等同于银行工作人员的"主观明知"?当AI系统对某笔贷款发出了风险提示,但银行工作人员仍然通过了审批——这是否意味着工作人员"明知"存在问题而故意放行?答案显然是否定的。AI风控系统的设计逻辑是"宁可错杀、不可放过",风险提示不等于确定性判断。

第二个议题是:AI风控系统本身的"误判率"如何影响案件的事实认定?当银行的AI系统对某些材料判定为"通过",而事后发现这些材料实际上是虚假的,这恰恰说明AI风控系统并非万能。反过来说,如果AI系统已经判定某些材料"存在风险",但银行工作人员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认为可以放行——这种"人机判断不一致"的情形,在认定工作人员主观状态时需要特别审慎。

第三个议题更具前瞻性:AI生成的风控报告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2026年5月30日,武汉众邦银行联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发布的《金融黑灰产现状及其治理研究报告(2026)》指出,当前金融黑灰产治理面临"银行侧线索发现难、证据固定难、刑事立案难"的困境。当AI系统自动生成风险报告并移送给公安机关时,这份报告的证据属性、取证程序、鉴定标准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范。这是刑事辩护的新蓝海。

五、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责任分层:从"集体背锅"到"精准定责"

(一)2026年违法发放贷款罪判例的警示

2026年上半年,多起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判例揭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严峻现实:银行员工,尤其是基层客户经理,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刑事追诉风险。

双辽吉银村镇银行案件中,13名员工集体突破风控底线,长期默许违规放贷模式,最终形成数亿元不良资产,13人均被认定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河南鄢陵案件中,一名客户经理在接手同事管理的不良贷款后,为"化解"旧贷而违规发放新贷款,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将320万元贷款问题演变成424万元的巨额不良贷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河南嵩县农商行案件中,信贷员明知实际用款人为同事,仍放任其以他人名义贷款,调查报告漏洞百出却给出"同意借款"结论,最终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被立案侦查。

这些案例揭示了一个核心问题:在银行内部管理混乱、领导授意违规操作的背景下,基层员工的责任边界究竟在哪里?

(二)"受领导胁迫"能否成为免责事由?

双辽案件的二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法院驳回了5名上诉人以"受领导胁迫"为由的免责请求。法院认为,信贷风控责任根源在于一线业务部门,客户经理承担实地贷前勘查、资料真实性核验的核心职责,其未履行现场核查义务,直接提交虚假不实资料,是违规放贷风险产生的核心源头。

但这一判决并不意味着"受胁迫"完全不能作为辩护理由。关键在于区分两种情形:一是完全被胁迫——行为人明确反对但被强制执行,自身无任何决策权;二是半推半就——虽有上级压力,但自身仍有一定判断空间和拒绝可能。前者可能构成胁从犯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后者则难以免责。

(三)银行内部责任的分层认定

在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中,精确区分各层级人员的责任是核心策略:

  • 高管层面(行长、副行长):如果存在授意、指使、强令下属违规放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主犯,对全部涉案金额承担责任。
  • 中层管理层面(部门负责人、审贷会成员):责任认定需要具体分析——是主动传达违规指令、还是在高管压力下被动执行?是否有权拒绝但选择配合?是否从中获取了利益?
  • 基层执行层面(客户经理、辅办人员):重点审查其在审批流程中的实际权限和作用。如果仅仅是按照上级指令完成基础性的材料收集和系统录入工作,没有独立的审批决策权,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026年7月2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公布的一则处罚决定也印证了这一分层思路:齐鲁银行天津北辰支行因授信管理失职被罚40万元,而责任人刘苏岚仅被警告并罚款5万元——监管层面已经开始区分机构责任和个人责任、管理责任和执行责任。

六、辩护律师的方法论升级:从法条适用到系统作战

(一)构建"金融+技术+法律"三维能力模型

2026年的金融犯罪辩护,已经不再是单纯的法条适用和事实辩论。辩护律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维度的能力:

  • 金融维度:理解银行信贷业务的全流程逻辑——从贷前调查、授信审批、放款管理到贷后监控,每个环节的风控要求和合规标准是什么?当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时,责任应当在哪个层级、哪个岗位?
  • 技术维度:能够读懂银行信贷系统的操作日志、理解AI风控系统的运行逻辑、审查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在金融黑灰产案件中,犯罪手段已经高度技术化——AI换脸伪造身份、批量注册空壳公司、利用数据漏洞绕过风控——辩护手段也必须同步升级。
  • 法律维度:在"行刑衔接"的框架下,精准把握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的边界、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从"个案辩护"到"类案研究"的思维转变

金融犯罪辩护的另一个重要趋势是:类案研究的价值越来越大。2026年上半年,全国各省市法院集中宣判了多批金融黑灰产案件,涉案罪名涵盖诈骗罪、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多个罪名。这些判例中蕴含的裁判逻辑、认定标准和量刑尺度,是辩护律师最宝贵的实战参考。

笔者建议同仁们建立自己的类案数据库,按罪名、地域、犯罪类型、辩护策略分类整理。在一起新的涉金融犯罪案件中,如果能找到三个以上类似情形获得不起诉或缓刑的判例,辩护的成功率将大幅提升。

结语:在严打态势中守护法治底线

2026年的金融犯罪打击力度前所未有。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的联合部署、三年总体战的制度安排、《个人贷款业务明示综合融资成本规定》的正式施行——这些政策信号都表明,金融犯罪的治理正在从"个案应对"走向"系统治理"。

但越是严打态势,越需要坚守法治底线。不能因为"打击金融黑灰产"的大方向正确,就放松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不能因为社会舆论的压力,就将行政违规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不能因为涉案金额巨大,就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我们的职责不是为犯罪行为开脱,而是确保每一个涉案当事人都在法律框架内得到公正对待。在金融犯罪这个高度专业化的领域,这要求辩护人既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又要有深厚的金融知识储备,还要有穿透技术表象审查证据本质的能力。

这是挑战,也是机遇。在金融犯罪治理体系变革的时代浪潮中,真正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其价值将愈发凸显。

作者简介

肖乐,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17年,深耕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辩护,擅长从电子数据和鉴定意见中寻找案件突破口。已办理8起不起诉案件,包括贩卖毒品案、利用信鸽比赛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1.8亿)、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3.09亿)等。在金融犯罪辩护领域,对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分、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责任认定、电子证据审查与质证具有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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