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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下
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辩护实务

2026-06-21
阅读时间:约 28 分钟
法律知识

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的专业解答

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学士,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近 20 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金融犯罪案件,在共同犯罪辩护、电子证据审查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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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在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开展的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行动中,有一个现象值得我们高度关注:共同犯罪的追诉比例正在显著上升。

过去,贷款中介被抓了,银行员工可能安然无恙;现在,只要你的业务与骗贷行为存在交集,无论你是居间介绍的材料组织者,还是按流程审批的一线信贷员,都可能成为刑事追诉的对象。

这不是危言耸听。2025 年以来的专项数据显示,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金融黑灰产案件 1500 余起,打掉犯罪团伙 200 余个,涉案金额接近 300 亿元。而这其中,共同犯罪案件占比超过六成。

今天这篇文章,由南京刑事律师肖乐结合具体法条、司法解释和真实案例,系统讲解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案件的辩护实务。

一、"全链条打击"时代的刑事风险

2025 年公安部与金融监管总局联合部署的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有一个显著的策略特征:全链条打击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侦查机关不再满足于打掉某个孤立环节,而是要纵向穿透整个犯罪链条。

具体而言,打击覆盖四个维度:

  • 信息链——查处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户籍、征信、房产、车辆等贷款审批必需的基础数据;
  • 资金链——追踪骗取贷款后的资金流向,查处洗钱、转移赃款等行为;
  • 技术链——查处为骗贷行为提供软件工具、自动化脚本的技术支持方;
  • 人员链——这是最关键的一点——追究所有参与骗贷流程的行为人,包括组织者、实施者、帮助者。

第一,"我只是帮忙"不再是免责理由

在传统的单点打击模式下,如果你的角色相对边缘,确实存在"情节轻微不追究"的空间。但在全链条打击模式下,每一个环节都被视为犯罪链条的有机组成,任何"帮忙"行为都可能被视为犯罪参与。

第二,单位内部的职务分工不能阻却犯罪认定

银行员工往往认为"我只是在履行职务",但实际上,职务行为与犯罪行为并不互斥。如果你的职务行为客观上为骗贷提供了帮助,且你主观上存在明知或应知,职务身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第三,电子证据的全覆盖使"不知情"抗辩更加困难

在数字化信贷时代,银行信贷系统全程留痕,微信、钉钉等通讯工具的记录被完整提取,"我没有参与"的口径在客观证据面前往往站不住脚。

二、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认定

共同犯罪的认定,是这类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包含两个核心要件:共同故意共同行为

"共同故意"的认定

"共同故意"要求各行为人对犯罪事实存在明知且有意思联络。但在金融黑灰产案件中,"故意"的认定存在相当的模糊地带。

明示协议并非必要条件。实务中,许多案件并没有书面协议或明确的共谋记录。但这不意味着共同故意无法认定。默示配合同样可以构成共同故意。举例而言:银行员工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贷款申请材料存在明显瑕疵,但仍然通过审批——这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行为,如果持续发生,就可能构成对骗贷行为的默示配合与心理支持。

银行员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明知"还是"疏忽"?这是实务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点。肖乐律师的经验是,应当从以下几个维度综合判断:

  • 瑕疵的明显程度——材料造假是"显而易见"还是"难以察觉"?如果是显而易见的虚假材料,银行员工仍然放行,说明其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故意;
  • 类似情形的历史频次——是一次性失误,还是长期、多次、规律性地为特定中介"开绿灯"?后者更符合故意的认定标准;
  • 是否存在利益交换——银行员工是否从中介处获得过介绍费、好处费或其他利益?有利益往来则进一步印证主观明知。

"事前通谋"的认定标准

在贷款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中,"事前通谋"是一个关键概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以下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事前通谋:

  • 银行员工主动向中介介绍贷款产品的审批漏洞或风控薄弱环节;
  • 在审核过程中主动提示中介"哪些材料不用太认真";
  • 在短期内多次为同一中介推荐的客户"开绿灯",形成规律性;
  • 与中介之间存在异常资金往来,如定期收取"渠道费""介绍费";
  • 参与造假材料的制作或修改。

以下情形则不应被认定为事前通谋:

  • 仅是审查不严、把关不力,未发现造假材料;
  • 对借款人的造假行为完全不知情,被蒙骗通过审批;
  • 按照正常审批流程操作,但因客观原因未能识别虚假材料;
  • 在发现异常后按规定上报,但因机构内部原因未能阻止放款。

"部分共同犯罪"理论

传统观点认为,一旦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就需要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是片面的,在实务中也越来越被修正。

部分共同犯罪的核心要义:共同犯罪并不要求每个参与者都参与了犯罪的全部环节。各参与人仅对"参与部分"承担刑事责任。

在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共同犯罪的典型结构中:

  • 贷款中介 A 可能参与了从获客、材料组织、身份包装到与银行对接的全流程,可能需要对全部涉案金额负责;
  • 银行员工 B 可能仅在审批环节"配合"了其中 5 笔贷款,其他 15 笔是其他员工审批的,仅应对其参与的 5 笔负责;
  • 背债人 C 仅出借自己的身份信息,在 1 笔贷款中签字,仅应对其实际参与的那 1 笔负责。

这一理论的法律依据在于:共同犯罪是"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的有机统一。如果某一行为人仅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那么其刑事责任应当限定在参与范围内。

三、罪名竞合——同一事实,不同人可能定不同罪

共同犯罪≠同一罪名。这是许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概念,也是辩护中需要特别关注的议题。

不同主体的罪名差异

根据行为性质和主观目的的不同,同一骗贷行为中的不同参与人可能面临不同的罪名指控:

  • 贷款中介可能被定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 银行员工可能被定违法发放贷款罪或贷款诈骗罪共犯,关键区别在于是否有共谋;
  • 背债人可能被定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关键区别在于是否知情及参与深度。

罪名差异对量刑的影响

罪名量刑档次最高刑
贷款诈骗罪5 万→5 年以下;50 万→5-10 年;200 万→10 年以上或无期无期徒刑
骗取贷款罪重大损失→3 年以下;特别重大损失→3-7 年7 年
违法发放贷款罪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5 年以下;特别巨大或特别重大损失→5 年以上15 年

注意!贷款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而骗取贷款罪最高只有 7 年,违法发放贷款罪最高 15 年。罪名认定不同,量刑差距可能是十年计。

四、主从犯认定——决定你坐 3 年还是 10 年的关键

主犯与从犯的认定,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

  •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银行员工的主从犯认定

在贷款中介与银行员工的共同犯罪中,银行员工通常是被拉拢、利用的一方,在犯罪中的主动性和主导性相对较弱,因此被认定为从犯的可能性较大。

但是,如果银行员工存在以下情形,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

  • 主动提出造假方案,而非被动接受中介的安排;
  • 利用职务便利主动开发"骗贷产品",吸引中介合作;
  • 在分赃中占据主要份额,而非单纯的"渠道费"。

分赃比例的证据意义

分赃情况是判断主从犯的重要客观依据:

  • 固定比例的"渠道费"通常被视为正常的灰色收入,不一定证明主犯地位;
  • 不固定、高比例的收益分配则更可能证明参与深度和主导作用;
  • 是否有"底薪 + 提成"结构也是判断依据——有底薪说明更像"雇佣关系",从属性更强。

从犯的法律效果

从犯的量刑通常比主犯低 30%-50%。举例而言:

  • 主犯骗贷 500 万,量刑可能在 8-10 年;
  • 从犯同样参与骗贷 500 万,量刑可能在 4-6 年;
  • 如果存在其他从轻情节,甚至可能争取到缓刑。

五、数罪并罚的风险

金融黑灰产案件的当事人往往面临数罪并罚的风险,即一个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需要合并执行刑期。

违法发放贷款罪 + 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这是银行员工面临的最常见数罪并罚情形。如果银行员工既违规发放了贷款,又收受了中介或借款人的好处费,这两个行为独立评价,不构成牵连犯。

典型案例:某银行信贷员违规发放贷款 500 万元,同时收受贿赂 3 万元。最终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和受贿罪两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 6 年。

辩护要点:如果收受金额较小(如 3 万元以下),可以争取受贿罪的免予刑事处罚,从而降低合并执行的总刑期。

贷款诈骗罪 + 伪造公司印章罪

贷款申请材料中常见的假公章、假证,往往涉及伪造公司印章罪。这两个罪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而非从一重。

辩护要点:如果伪造印章行为由他人实施,当事人仅使用了伪造的印章,则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的正犯,可能仅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或其他轻罪。

贷款诈骗罪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背债人"模式中,中介往往需要非法获取他人的身份信息、征信报告等个人数据用于包装贷款申请,这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 253 条之一)。

辩护要点:需要区分信息的类型——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50 条即可入罪;而普通身份信息需要 5000 条以上。信息类型的认定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六、共同犯罪案件的 4 个辩护突破点

突破点一:"共同故意"的精确拆解

检方指控共同犯罪,必须证明当事人存在"确实知道"的主观故意,而非"应当知道"的过失标准。"应当知道"是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的认定标准,不适用于刑事犯罪故意的认定。如果现有证据只能证明当事人"应当知道"存在违规操作风险,而无法证明"确实知道"骗贷事实,则共同故意的认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突破点二:"部分共同犯罪"理论的深度运用

这是降低涉案金额的最有力武器。操作路径:

  • 申请调取银行信贷系统的完整操作日志,证明哪些贷款是当事人审批的,哪些不是;
  • 梳理微信聊天记录,区分当事人实际参与沟通的业务与未参与的"挂名"业务;
  • 统计当事人实际经手金额与被指控金额的差异;
  • 形成精确的金额剥离报告,作为辩护意见附件提交。

突破点三:电子证据链的全面审查

电子证据是金融犯罪案件的核心证据类型,但也是最容易出现取证不规范、鉴定不合法问题的环节。审查要点:

  • 取证主体——电子数据的提取是否由具备资质的侦查人员完成?是否存在委托第三方技术公司取证的情况?
  • 取证程序——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程序是否规范?是否保持了证据的完整性(Hash 值校验)?
  • 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的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人是否出庭接受质证?
  • 原始载体——是否存在"先取证后立案"的程序倒置?原始载体是否完整保存?

在我的实务经验中,至少有 3 个案件通过排除非法电子证据,成功动摇了指控的证据基础。

突破点四:"违反国家规定"的限缩解释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而根据《刑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国家规定"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银行内部的业务规程、操作指引、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如果银行员工的放贷行为仅违反了银行内部规程或银保监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规范性文件,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则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七、被指控共同犯罪时最关键的 3 件事

最后,我想对正在面临或可能面临这类风险的当事人说几句话:

第一件事:不要着急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准确评估自己的法律地位是第一要务。你是被利用者还是组织者?你参与了多少笔业务?你的主观明知程度如何?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之前,盲目的"坦白"可能让你的辩护空间大幅压缩。

第二件事:不要试图串供

在电子证据全覆盖的今天,串供几乎不可能成功。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银行转账流水……任何一个环节的串供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或"妨害作证"的加重情节,反而加重罪责。

第三件事:37 天内必须做对

拘留后的 37 天,是改变案件走向的黄金窗口。在这个窗口期内,你需要:

  • 委托专业刑辩律师——不是民事律师,不是"万金油"律师,而是真正有金融犯罪辩护经验的刑事律师;
  • 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专业律师会在 30 天前完成这项工作;
  • 调取关键有利证据——包括有利证人证言、书证等。

错过这 37 天,案件进入批捕后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难度将成倍增加。

写在最后

金融黑灰产专项打击仍在持续,联合惩戒力度仍在加强。对于身处这一领域的人来说,风险是真实的,代价是惨重的。

但我要告诉所有当事人:被指控不等于被定罪,刑事案件有辩护空间。共同犯罪的认定、涉案金额的精确剥离、罪名的合理定性、主从犯的区分——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辩护的突破口。

作为在政法系统工作过 17 年、从事刑辩业务近 20 年的律师,我见过太多"山穷水尽"的案件最终迎来"柳暗花明"。关键是——你要找到真正专业的刑辩律师,在正确的时间做正确的事。

关于肖乐律师

我是肖乐律师,北京市万商天勤(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先后在央企、政法机关工作 17 年,后转职刑事辩护律师,近 20 年法律相关工作经验。持有注册信息安全工程师资质,擅长从证据审查中寻找辩护突破口。执业以来代理了多起金融犯罪案件,在共同犯罪辩护、电子证据审查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面临金融犯罪指控,需要专业的法律帮助,欢迎联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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